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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6月11日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373次
        
 

 法院公告 2018年6月11日

 王婵玲、孙成东: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判令被告王婵玲、孙成东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40394.36元;2、判令被告王婵玲、孙成东支付利息人民币6660.5元、逾期利息人民币13330.61元(截至2017年12月29日止),并支付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人民币147054.8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总计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60385.47元(截至2017年12月29日止);3 、 确 认 原 告 有 权 就 其 所 有 的 车 架 号 为LFV3B28R3F3056844、发动机号为098573的车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王婵玲、孙成东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王婵玲、孙成东: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判令被告王婵玲、孙成东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44591.39元;2、判令被告王婵玲、孙成东支付利息人民币5293.06元、逾期利息人民币4967.01元(截至2017年12月29日止),并支付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人民币49884.4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 计付,总计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54851.46元(截至2017年12月29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王婵玲、孙成东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路强军、孙少燕: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判令被告路强军、孙少燕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45299.28元;2、判令被告路强军、孙少燕支付利息人民币6257.09元、逾期利息人民币4146.96元(截至2017年12月14日止),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人民币51556.3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 计付,总计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55703.33元(截至2017年12月14日止);3、确认原告有权就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鲁Y8E372、发动机号为CW118446的车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路强军、孙少燕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路强军: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判令被告路强军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7327.91元;2、判令被告路强军支付利息人民币667.35元、逾期利息人民币420.96元(截至2017年12月14日止),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人民币7995.2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总计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8416.22元(截至2017年12月14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路强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巴山山:本院受理原告东营市垦利区物流商会诉被告巴山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521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马斌、王智慧:本院受理原告韩芳芳诉被告马斌、王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521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戚秀英: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判令被告戚秀英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503.59元;2、判令被告戚秀英支付利息人民币462.02元、逾期利息人民币206.49元(截至2017年12月18日止),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人民币5965.6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 计付,总计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6172.1元(截至2017年12月18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戚秀英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孙俊发: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判令被告孙俊发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861.38元;2、判令被告孙俊发支付利息人民币384.05元、逾期利息人民币202.42元(截至2017年12月18日止),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人民币4245.4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总计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4447.85元(截至2017年12月18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孙俊发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黄秀娟、程显雷: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判令被告黄秀娟、程显雷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1371.43元;2、判令被告黄秀娟、程显雷支付利息人民币410.59元、逾期利息人民币1695.69元(截至2017年12月12日止),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人民币11782.0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 计付,总计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3477.71元(截至2017年12月12日止);3、确认原告有权就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鲁YGJ256、发动机号484916E的车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黄秀娟、程显雷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吴杰煜: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判令被告吴杰煜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4496.09元;2、判令被告吴杰煜支付利息人民币595.9元、逾期利息人民币402.55元(截至2017年12月18日止),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人民币5091.9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总计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5494.54元(截至2017年12月18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吴杰煜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杜振华: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及蒋仪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判令被告杜振华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093.45元;2、判令被告杜振华支付利息人民币64.88元、逾期利息人民币318.79元(截至2017年12月12日止),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人民币5158.3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 计付,总计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5477.12元(截至2017年12月12日止);3、判令被告蒋仪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确认原告有权就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鲁YZM755、发动机号为112920853的车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杜振华、蒋仪平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肖爱军: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判令被告肖爱军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493.17元;2、判令被告肖爱军支付利息人民币383.03元、逾期利息人民币175.25元(截至2017年12月8日止),并支付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人民币4373.8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 计付,总计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4549.14元(截至2017年12月8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肖爱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程俊船: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判令被告程俊船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409.54元;2、判令被告程俊船支付利息人民币134.52元、逾期利息人民币142.17元(截至2017年12月11日止),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人民币1544.0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 计付,总计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686.23元(截至2017年12月11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程俊船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卫广安: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判令被告卫广安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0597.15元;2、判令被告卫广安支付利息人民币1522.9元、逾期利息人民币1148.17元(截至2018年1月2日止),并支付自2018年1月3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人民币12120.0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 计付,总计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3268.22元(截至2018年1月2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卫广安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高明晓、连春艳: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判令被告高明晓、连春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1144.11元;2、判令被告高明晓、连春艳支付利息人民币530.86元、逾期利息人民币21.45元(截至2018年1月10日止),并支付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人民币51674.9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 计付,总计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51696.42元(截至2018年1月10日止);3、确认原告有权就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鲁F939P9、发动机号为EB839681的车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高明晓、连春艳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王子龙: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判令被告王子龙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3065.93元;2、判令被告王子龙支付利息人民币1824.8元、逾期利息人民币605.79元(截至2017年12月14日止),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人民币54890.7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总计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55496.52元(截至2017年12月14日止);3、确认原告有权就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鲁Y00Z79、发动机号为031292的车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王子龙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柴源: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判令被告柴源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435.02元;2、判令被告柴源支付利息人民币276.59元、逾期利息人民币510.97元(截至2017年12月12日止),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人民币2711.6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总计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3222.58元(截至2017年12月12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柴源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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