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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6月6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601次
        
 

2018年6月6日法院公告

 张清艳、邓撰昌:原告于桓与被告张清艳、邓撰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85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史松峰:本院受理原告孙雪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85民初25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潍坊环球食品有限公司、昌邑市沂源食品有限公司、吕其刚、陈玉霞、吕其波、王爱霞: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181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徐万金、徐桂连、刘淑江、金田英、刘淑梅、陈友梅: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182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邸山梅、刘夕胜、范祖元、刘志秀: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184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波、高培叶、徐桂武、刘加云、辛凯、郭彩梅: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184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辛凯、郭彩梅、王波、高培叶、徐桂武、刘加云: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184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贾丽芹、娄锦镭、娄献付、牛泗兰: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325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旭、乔坤:本院受理潍坊三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41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孙广磊、张立君、王赞海、董爱芹: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广磊、张立君、王赞海、董爱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42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志健: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山东亿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臧金胜、段金秀: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山东亿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朱旗兵、朱建妮: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山东亿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6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郑鲁鲲: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山东亿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6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富强、范晓桐、张天刚、朱云静、杜龙东、王丽霞: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185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天刚、朱云静、杜龙东、王丽霞、张富强、范晓桐: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187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山东晨阳华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通元化学有限公司、蔺全英、陈全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219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燕乃波: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冯冲、袁红、冯忠全: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176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朱海涛、范丽娜: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176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于建强、宫翠然: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172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徐刚、刘亚萍: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176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郑建新、郑珠英: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17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郑建新、郑珠英: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172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孙振玺、胡香美: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176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信智立经贸有限公司、冯冲、袁红、潍坊柒士铭保健品有限公司、张中海、赵美荣: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185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侯文忠、张曙玉:本院受理原告丁厚江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贺成钢、崔荣姬:本院受理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8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14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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