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梅(身份证号372426 19720204 4822)、王德亮(身份证号372426 19720205 4836):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鑫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第一被申请人王秀梅、第二被申请人王德亮的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案号德仲裁字[2018]第115号),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追加仲裁申请申请书及仲裁规则、选定仲裁员回执、授权委托书、仲裁员名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定仲裁员回执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如不提交选定仲裁员回执,则于答辩期满次日由本委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开庭时间为答辩期满后第10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地点为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康博大道信访中心 210室。领取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第30日至40日,逾期即视为送达。
德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