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蓓蓓:
根据法律规定,现将债权转让事宜向您通知如下:自然人宫象蕊(3702061956xxxx4467)对自然人徐蓓蓓(3702021984xxxx0724)享有债权本金450万元、利息及相应权利经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案号(2014)南民初字第10350 号;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案号(2015)南执字第 212号。现宫象蕊将上述全部债权及所有从权利一并转让给青岛中盈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请您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向青岛中盈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宫象蕊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