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天府实业总公司、烟台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锡强、刘磊: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以及我公司与烟台开发区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经济发展总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公司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一终字第 141号《民事判决书》对你方享有的尚未执行完毕的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烟台开发区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经济发展总公司,与转让债权相关的保证担保等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上述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向烟台开发区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经济发展总公司履行债务清偿义务。
特此公告。
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