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联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三联商社: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依据 05310010120050027-04 号借款合同、05310010120050027 质 1 权利质押合同及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济民四初字第 53 号民事调解书对山东三联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及相关从权利已转让给我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亦已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贵公司。现通知贵公司,我公司已将上述债权及相关从权利转让给山东省弘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请债务人山东三联电子信息有限公司、权利质押担保人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责任保证人山东三联商社向受让人山东省弘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2018 年5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