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觉先先生、唐伟美女士、姜美霖女士、李婷女士:
根据法律规定,现将债权转让事宜向您通知如下:青岛德利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对 自 然 人 张 觉 先 ( 身 份 证 :3702031943xxxx0336)、唐伟美(身份证:3702031953xxxx0321)、姜美霖(身份证:3702031958xxxx1241)、李婷(身份证:3702031986xxxx0020)享有债权本金 392,000元、利息及相应权利经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确认 ,判决案号: (2011)北民三商初字第 542 号。2018 年 5月 25 日,青岛德利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全部债权及所有从权利一并转让给青岛中盈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请您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向青岛中盈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青岛德利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