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长 龙,身份证号371424198811241515,因你连续旷工 14天以上,已多次通知你到岗,并向你邮寄《关于杨长龙限期回公司上班的通知》,但你均未回应,长期旷工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并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根据相关规定,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视为你自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现通过公告向你送达《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请三日内到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特此公告!
山东科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