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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孔祥花、辛逢红、辛玉珊、辛玉龙诉你单位确认受害人辛瑞德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张劳人仲案字[2018]第 128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18 年6月 20 日上午9时 00 分在本委仲裁庭开庭(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路 4 号院内),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5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