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立晨集团有限公司、临沂金正阳管业有限公司、王向东:
2016年2月24日,我行为山东立晨集团有限公司签发的总金额为4000万元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2016年8月24日,因山东立晨集团有限公司未足额交付票款,我行形成垫款2000万元。
上述业务由山东立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临港国用(2013)第0004号、临港国用(2011)第0013号土地使用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由王向东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2015年12月16日,我行为山东立晨集团有限公司签发的总金额为4000万元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2016年6月16日,因山东立晨集团有限公司未足额交付票款,我行形成垫款2000万元。
2016年1月11日,我行为山东立晨集团有限公司签发的总金额为3600万元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2016年7月11日,因山东立晨集团有限公司未足额交付票款,我行形成垫款1800万元。
2016年3月1日,我行为山东立晨集团有限公司签发的总金额为4400万元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2016年9月1日,因山东立晨集团有限公司未足额交付票款,我行形成垫款2200万元。
上述业务由临沂金正阳管业有限公司、王向东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截至2018年5月14日,山东立晨集团有限公司尚有垫款本金79,998,375.54元以及相应利息未归还,临沂金正阳管业有限公司、王向东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现依据相关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催收,要求山东立晨集团有限公司、临沂金正阳管业有限公司、王向东承担清偿责任。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