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玲群、李保红:
根据法律规定,现将债权转让事宜向您通知 如下 :自然 人高 玲群(身 份证 :3706271971xxxx5912)享有债权本金256,651.25元、利息及相应权利经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该债权现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2017)鲁0202执2285号。2018年5月15日,青岛中盈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全部债权及所有从权利一并转让给刘丕沛(身份证:3702131988xxxx5211),请您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向青岛中盈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青岛中盈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