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华龙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华,注册号370481228020120,工商登记住所滕州市官桥镇官桥村):
由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本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滕人社监罚字[2017]第4号)。本局对徐元喜等25人投诉你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案立案调查。调查期间,你单位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本局责令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1、依法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15000元。
本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