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同志:
因你无理由长期旷工,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 [2005]43号)规定:“受聘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 个工作日或者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 个工作日,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之规定,我单位已于 2016年 12月21日会议决议与你解除聘用关系。该决议通过电话、快递等各类方式向你户籍地送达无果。现通过登报公示向你送达,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30日内到本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接受解除聘用关系。
特此公告。
山东省科学院激光研究所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