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 0811 民初 1355 号、1356 号判决书均以生效,经原告孙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任执字第 4346 号、4347 号。孙梅已经将上述判决书项下的所有权利,包括主债权、抵押房屋的优先受偿权等权利,自2017 年9月 17日始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方式转让给刘广东(11010219730215153X)。
现公告通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并同时通告有关法院、不动产中心等机关单位,协助义务人向刘广东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公告人 孙梅 刘广东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