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玲云:
本机关已受理高春不服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一案,要求撤销张公(学)行罚决字[2018]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公告送达给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60 日视为送达。请你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 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意见及证据材料。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应提交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特此公告。
张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