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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周春敏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442次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周春敏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周春敏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签订日期为2018年4月26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周春敏。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周春敏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周春敏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周春敏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周春敏

    2018年4月27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8年3月28 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周春敏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序

    号12

    债务人名称

    山东广渤海重工有限公司

    淄博富阳塑胶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3月 28日

    借款合同编号

    中小企业 2014年滨海借  字001号

    2015年淄中临字 093号本金19988392.5312082516.23

  利息3587182.982227241.01担保人

    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王国才、魏兰兰

  担保合同编号

    中小企业 2015 年滨海保字 001 号、中小企业 2014年滨海保字001号

    淄博国通物流有限公司、淄博纪诺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海耐化工有限公司、苏州安利化工有限公司、王清、李丽夫妇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苏州安利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机器设备(526台/套)抵押担保

  抵押物

    山东广渤海重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惠路以东、富海大街以北工业用地139178平方米

    2015年淄中临额保字093-1 号,2015 年淄中临额保字 093-2 号,2015 年淄中临额保字 093-3 号,2015年淄中临额保字093-4 号,2015 年淄中临额保字 093-5 号,2015 年淄中临额抵字093号

    由苏州安利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机器设备(526台/套)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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