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吉荣女士:
2017年11月16日,我公司与您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 11月 16 日至2020年12月 31日。您于2018年3月31 日在未告知督导的情况下未到岗上班,期间多次电话短信联系均未回复,此后我公司于2018年4月 16 日向您处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因您的联络地址变动,2018年4月 28日邮局将快递件退回。您自2018年3月31日至2018年4月30日,已连续旷工31天,并至今仍未上班。
因您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旷工),我公司于2018年4月30 日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不再与您存在劳动关系。
特此公告!
山东省保时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201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