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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2018年4月 27日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543次
        
 
王莉莉、东营市千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2018)鲁 0591 民初376 号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诉王海军、王希俊、鲍连华、东营市方大石化有限公司、东营亚创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王海军偿还借款本金 1450000元、利息4761.39 元、罚息 44826.3 元,共计 1499587.69 元(计算至 2017 年 12月 27日),要求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被告王希俊、鲍连华、王莉莉、东营市千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方大石化有限公司、东营亚创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下午 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闫志刚、梁尔凡、东营市卓越广告有限公司、东营市益尚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华卓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鲁 0591 民初472 号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诉赵园园、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赵园园偿还借款本金1187100 元、利息 13233.35 元、罚息45286.32 元,共计 1245619.67元(计算至2017 年 12 月 27 日),要求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被告闫志刚、梁尔凡、东营市卓越广告有限公司、东营市益尚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华卓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10 日上午 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韩芳奎:原告张莉与被告山东绅派置业有限公司、韩芳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591 民初 21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彦娜、李振明、李栋栋:本院受理原告盖江诉你们及张加加、吴芳丽、成海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 0591 民初1879 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1、被告张加加、刘彦娜、李振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盖江借款本金 20 万元;2、驳回原告盖江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7300 元,由被告张加加、刘彦娜、李振明共同负担 3650 元,由原告盖江负担 3650元;保全费 2520 元,由原告盖江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德涛、库尔勒胜信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黄学义、徐立红 ;被上诉人缪子忠;原审第三人:张德涛、库尔勒胜信工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5 民终 644 号的民事上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8 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中级人民法院

    曹仕晓:本院受理原告烟台芝罘区万达广场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寻找不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传票。原告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芝预字第 130912020012号《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房屋;3、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合同备案、预告登记、银行预抵押登记等注销登记手续;4 、被告偿付原告向银行代垫的贷款本息1838412.77 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0927元(自2017年6月 23 日起暂计至 2017年 12 月 16 日,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同时自2017年 12 月17 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仍按日支付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6.被告自交房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每月 10000 元标准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并承担合同解除违约金 618045 元,律师代理费 50000 元;7.确认原告有权对上述款项在已向被告收取而应退还给被告购房款中直接扣除抵销。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和 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莲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田嘉豪诉被告烟台莲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寻找不到你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 2015 年7月 1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2.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交付的购房款 598006 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5 年 7 月 19 日起至 2017 年 7 月 15 日期间的违约金 43415 元(以购房款598006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同时自 2017年 7月16 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购房款之日止仍按上述标准计付违约金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和 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市第四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烟台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汉林诉你们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烟台市芝罘区新海阳北街 26号内 17号房屋的不动产权属登记)、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4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刘永高、林菊花: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 0602 民初 4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你们共同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 150000 元、利息和罚息35610.12元(暂计至2017年 3月 13 日),同时自2017年3月 14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二、限你们偿付给原告律师费 1000 元;上述两项内容限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如果你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033元由你们负担,原告同意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付。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矫永先、李翠风: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 0602 民初 7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你们共同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90000 元、利息和罚息29627.33 元(暂计至 2017 年 7 月 7 日),同时自 2017年7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二、限你们偿付给原告律师费 1000 元;上述两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如果你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712 元由你们负担,原告同意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付。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林菊花、刘永高: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 0602 民初 4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你们共同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 150000 元、利息和罚息 27542.17元(暂计至 2016 年11月 14 日),同时自2016年 11 月 1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二、限你们偿付给原告律师费 1000元;上述两项内容限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如果你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871 元由你们负担,原告同意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偿付。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刘德全、沈辉: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具状请求:判令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 53999.95 元、利息和罚息 26804.54元(暂计至 2017 年 7 月7日),自 2017 年7月8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约定支付全部利息;支付律师费 1000 元,诉讼费由你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姜玉英、杨桂国: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具状请求:判令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 139999.99 元、利息和罚息 10941.13 元(暂计至 2017年 1 月 21),自 2017 年1月 22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约定支付全部利息;支付律师费 1000 元,诉讼费由你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张军宜、曲丽莉: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具状请求:判令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93470.46 元、利息和罚息46030.35 元(暂计至 2017年7月 7日),自2017年7月 8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约定支付全部利息;支付律师费 1000 元,诉讼费由你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茂兴、王香玲: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具状请求:判令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 160000 元、利息和罚息20725.29元(暂计至 2017 年1月 21),自 2017 年 1月 22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约定支付全部利息;支付律师费 1000 元,诉讼费由你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陈丽敏、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依法判令陈丽敏偿还全部欠款共计:230374.96元(暂计至2017年 1月18日)。自 19 日开始至欠款全部给付之日仍按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滞纳金及手续费。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陈丽敏抵押的车辆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孙琦玉: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具状请求:判令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 158799.88 元、利息和罚息 19523.97 元(暂计至2017年 1 月 21),自 2017 年1月 22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约定支付全部利息;支付律师费 1000 元,诉讼费由你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市绒霸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辛晓燕、张升平、纪梁艳、曲恒金、魏金环、吕信华、郝晓华、李仁梅、贾璐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判决书,限你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原告辛晓燕、张升平、纪梁艳、曲恒金、魏金环、吕信华、郝晓华、李仁梅、贾璐共计 155576.80 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 130 元、公告费 840 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张志听、青岛锐创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赵明阳、江苏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江苏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6)鲁 0785 民初 2653 号民事判决,已向我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我院定于 2018 年 7月 3 日8时 45 分在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自本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高密市人民法院

    张志听、青岛锐创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赵双礼、江苏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江苏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6)鲁 0785 民初 2652 号民事判决,已向我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我院定于 2018 年 7月 3 日8时 45 分在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自本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高密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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