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兆顺、李怀廷:
我局受理的你们于2017年4月投资80 万元擅自从事建筑石子加工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项目建成后,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一案,我局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莱环罚告字[2017]8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莱环责[2017]89号)。拟对你们做出“立即停止建筑石子项目加工”的行政决定、“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共涉及三人,除你们二人之外,另一人李西西我局已通过邮寄的方式将相关文书送达其本人。
限你们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
联系人: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535)2281703
莱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