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刘岑超先生:
您好!您于2015年3月7日与我司签订了《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您出资117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元整)受让我司转让的位于名泉春晓A 地块地下车库1134号车位的使用权;付款方式为由您支付首付款及办理贷款;签订合同时,您应向我司提交齐全办理按揭所需有效资料,后续10日内,您需配合银行办理完毕按揭手续。
其后,由于您未能按约办理按揭手续获得银行贷款,也未向我司付清剩余合同款8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万元整),我司已于2018年3月7日向您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您在7日内向我司付清剩余购房款8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万元整)。您未能在我司规定的期限内付清该余款。我公司又于2018年4月8日向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鉴于您的违约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相关规定,郑重通知您如下:
一、解除您与我司2015年3月7日签订的《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车位号:名泉春晓A地块地下车库1134号);
二、鉴于前述车位的现状,现由我司自行予以收回,即日起,您对前述车位的一切使用、利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利用的行为将被定性为侵权行为,我司将有权向您主张赔偿;
三、您已向我司交纳的合同款37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作为您对我司的违约赔偿金,由我司罚没,对于不足以弥补我司实际损失的金额部分,我司保留向您索赔的权利!
山东南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3日
声明:鉴于您在合同中已预留本通知书送达地址和您的联系电话,如由于您的原因未收到本通知书的,并不影响本通知书的送达效力。
南侨公司联系人:任丽华
联系电话:0531-81857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