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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2018年4月20日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596次
        
 

法院公告

2018年4月20日


    东营市飞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东营亚泰展览有限公司、东营市黄河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丛伟、原审被告东营市飞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5民终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恒旭木业有限公司,王爱泉,许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被告:东营恒旭木业有限公司,王爱泉,许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5民初415号案件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第一次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10分(遇节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杰、成磊:本院受理原告于建新诉你们及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自愿撤回对你们的起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591民初4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要点: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罗威、王盼:本院受理的东营胜兴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591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罗威、王盼名下位于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248号阳光100·城市丽园一期二标段96幢4单元4-601室的不动产(产权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067633号、第067634号),经委托山东广泰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进行价值评估,评估值为62.26万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鲁广泰评(鉴)字(2018)第093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对该估价报告有异议,可于公告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不动产拍卖保留价、拍卖时间、拍卖过程中的降价情况以及流拍后的变卖等有关事宜,请直接通过淘宝网或我院查询。拍卖、变卖成交或以物抵债后,本院将依法作出裁定,你们必须配合立即迁出房产,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东营市鑫盛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学胜诉你与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91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驳回原告郭学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郭学胜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国全、西文超、耿小芳、孙艳荣、杨磊、隋鹏飞、刘金华、纪海滨、李炳海、杜华山、徐东圣、徐东圣、王新军、徐卫山、徐呈欣、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双福花卉有限公司、山东路垚橡胶有限公司、东营森泰橡胶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山东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5日以内到本院领取,如15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将依法进行强制执行。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仙文:本院受理上诉人盖光辉、被上诉人盖相清、原审原告薛德强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5民终12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顾山、胜利油田山友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诉人东营新能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杨宇珍、一审被告徐峰、顾山、胜利油田山友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魏厚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5民再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顾山、胜利油田山友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诉人东营新能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周红翠、一审被告徐峰、顾山、胜利油田山友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魏厚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5民再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顾山、胜利油田山友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诉人东营新能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夏庆玲、一审被告徐峰、顾山、胜利油田山友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魏厚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5民再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山东聊城澳鲁电力锅炉配件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该银行承兑汇票的票号为3060005122230581,该银行承兑汇票记载的内容为票面金额人民币15000元、出票人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东营华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2017年7月24日、到期日期2018年1月24日。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4月8日作出(2018)鲁0591民催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聊城澳鲁电力锅炉配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山东聊城澳鲁电力锅炉配件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该银行承兑汇票的票号为3130005227253618,该银行承兑汇票记载的内容为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山东华发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青州贝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7年9月21日、到期日期2018年3月21日。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4月8日作出(2018)鲁0591民催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聊城澳鲁电力锅炉配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学奎: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91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的理赔款59157.45元,支付原告保费6895.24元,支付原告2016年7月4日至2017年10月10日的违约金9219.16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59157.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 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常霞: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91民初2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的理赔款88237.71元,支付原告保费7242.13元,支付原告2016年5月6日至2017年10月10日的违约金30706.72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88237.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 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兴万: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91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的理赔款16449.28元,支付原告保费1219.32元,支付原告2015年12月15日至2017年10月10日的违约金7292.51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6449.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 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薄敏: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91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的理赔款21016.32元,支付原告保费2090.78元,支付原告2015年12月22日至2017年10月10日的违约金9219.16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1016.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 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巴黎萍、韩玉伟: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91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的理赔款81257.16元,支付原告保费8264元,支付原告2016年10月8日至2017年10月10日的违约金19880.92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81257.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 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立新: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91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的理赔款16525.33元,支付原告保费2389.37元,支付原告2017年3月13日至2017年10月10日的违约金2324.56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6525.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 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洪芳: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91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的理赔款51018.70元,支付未付保费5608.59元,支付2016年2月3日至2017年10月10日的违约金20917.67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51018.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任秀丽: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91民初2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的理赔款8575.56元,支付2016年3月30日至2017年9月10日的违约金3024.31元,并支付2017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8575.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 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怀花: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91民初2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的理赔款7858.56元,支付2016年12月5日至2017年9月10日的违约金1461.69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7858.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丁国亮: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91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的理赔款19430.44元,支付2016年5月3日至2017年9月10日的违约金6412.05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9430.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马陶、潍坊市新王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爱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被告马陶、潍坊市新王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欠款200000元及自2018年3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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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晓芳:本院受理原告东营民建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591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被告单晓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民建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租金18777.5元及违约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计197元,由被告单晓芳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崔洋:本院受理原告黄清慧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91民初3203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1、被告崔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清慧赔偿款10万元并以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2、驳回原告黄清慧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明亮:本院受理原告李爱梅、李德波、李德霞诉被告张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523民初48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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