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莱茵河畔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景林:
你单位职工李成龙向我局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经我局调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李成龙于2016年11月5日工作中被礼炮打伤眼睛的情形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因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生产经营,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书》(编号:No GCQ2018025)。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如对本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