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石县鑫亚煤化有限公司、贾丽琴、吴习之:
根据法律规定,现将债权转让事宜向贵方通知如下:本公司依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并生效的“(2012)济商终字第579 号民事判决书”中享有的对灵石县鑫亚煤化有限公司、贾丽琴( 身份证号码:1424331976XXXX0042)、吴习之(身份证号码:1424331973 XXXX0658)的全部债权,该债权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 (2018)鲁 0104 执恢 40 号】,现依法转让给杨俊堂(身份证号码:6321251967XXXX0019),与此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义务也一并转让,请贵方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向杨俊堂履行相应偿款义务。杨俊堂电话:139053181229。
特此通知。
通知人:中能华辰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