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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执法文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286次
        
 
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执法文书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费)食药监食罚催[2018]  14004 号

    费县杨帅综合商店:

    我局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费)食药监食罚[2017]14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进行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 元,人民币大写贰元整;2、处罚款 50000.00 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50002.00 元,人民币大写伍万零贰元整。并要求你单位于 2017 年 7月 14 日前到中国农业银行费县支行缴纳罚款。由于你单位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我局自 2017 年 7月 15 日起每日按(费)食药监食罚[2017]14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请接到本催告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费县支行缴清应交罚没款 50002.00 元及加处罚款 50000.00 元,共计 100002.00 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万零贰元整。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等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本催告书有异议,可于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 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 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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