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莱芜市融汇工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为借款人莱芜市天祥工贸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莱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莱房权证集字第046579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屋以及莱芜市国用(2009)第0054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土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于2015年5月18日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曹乃秀并于2015年5月20日公告通知了其他债务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因此该笔债权的抵押权已经一并转让。但由于2015年5月20日的公告均未能通知你方抵押权转让的事实,现依法通知你方抵押权转让的事实并要求你方向新的受让人履行抵押担保责任。
特此通知。
转让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201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