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睿骞女士:
2018年2月1日,我公司与您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因您自2018年2月13日下午因头晕不适申请半天病假至医院检查,之后一直未到岗上班,也未上交医院出具的请假条,反馈病历照片中医生并未开具需请假休息。您自2月13日13:00起至今均未到岗上班,期间多次与您电话联系提示无人接听、正在通话或振铃后挂断,此后我公司通过短信及微信方式每日提醒。自2018年2月13日至3月31日已连续旷工45.5天。
因您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旷工),我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不再与您存在劳动关系。
特此公告!
山东省保时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201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