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进:
我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未按生效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岱商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我行与吴钦蓁于2018年3月21日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对享有的(2011)岱商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权及抵押权一并转让给了吴钦蓁,请你直接向债权受让人吴钦蓁(联系人:吴钦蓁联系电话:13001770001)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