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尚昆我行诉你的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6)鲁0705 民初1931 号、(2016)鲁0705 民初1932号、(2016)鲁 0705 民初 1933 号、(2016)鲁0705民初1934号、(2016)鲁 0705 民初 1935 号、(2016)鲁0705 民初 1936 号、(2016)鲁0705民初 1928 号、(2016)鲁0705 民初1929 号判決 书已经生效,我行已申请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行,至今你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我行将以上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及相关的从权利转让给潍坊紫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相关权利有潍坊紫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现特向债务人陈尚昆、及相应的担保债务人陈军、尚金华公告通知该债权转让事实。
特此公告。
通知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