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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 德州市德融风险缓释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422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 德州市德融风险缓释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序号23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合计

    德州振华装饰玻璃有限公司

    德州晶峰日用玻璃有限公司

    德州凯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2014 年德中银司借字002 号

    2015 年德中银司借字005 号

    2015 年德中银司敞承字 001 号

    2015 年德中银司借字007 号

    2016 年德中银司借字003 号

    2016 年城中银司中小借字 018号¥ 15,599,918.30¥ 10,000,000.00¥ 10,000,000.00¥ 41,999,936.78¥ 43,000,000.00¥ 20,000,000.00

  ¥ 140,599,855.08¥5,033,438.16¥1,609,864.51¥1,580,000.00¥3,839,494.73¥3,338,711.84¥1,526,584.16¥16,928,093.40

    1.德州晶华集团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2.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1债权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

  债务人名称

    德州振华新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截至 2017年 11 月 7 日借款合同编号

  本金

  利息担保人

    1.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2.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

    1.德州晶华集团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2.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

    1.齐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2.德州振华装饰玻璃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质押。

    1.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德州晶华药用玻璃有限公司、德州振华装饰玻璃有限公司分别对总量提供最高额保证;2.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 2800万元提供最高额保证。

    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德州晶峰日用玻璃有限公司、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德州振华装饰玻璃有限公司、林少华历芬萍夫妇,分别提供最高额保证。

    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受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委托)与德州市德融风险缓释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签订日期为2018年 2 月 11日),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德州市德融风险缓释管理有限公司。现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德州市德融风险缓释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德州市德融风险缓释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

    德州市德融风险缓释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3月 26 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7年 11 月7 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德州市德融风险缓释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垫付的应由借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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