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吉兰(济南市商河县老魏肉食店):
你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2.罚款85000.00元。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济商河)食药监食罚告〔2018〕0400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济商河)食药监食听告〔2018〕04004号《听证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郑路食药监管所领取上述告知书(地址:商河县郑路镇政府驻地),逾期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 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有权要求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济南市商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