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杰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于 2017年 11月 14 日受理了申请人王飞诉被申请人济宁杰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和补发工资及支付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裁决如下:一、依法确认申请人王飞与被申请人济宁杰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 2015年 5 月至 2017 年 4 月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济宁杰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申请人王飞工资 18063 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申请人济宁杰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4312 元;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裁决书(济任劳人仲案字【2017】第 454 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济宁市任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系电话:5661609)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济宁市任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 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