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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8年3月13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383次
        
 

法院公告



    济南市历城区明刚生态农业观光专业合作社、济南越泽经贸有限公司、孙军、陈军: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112民初6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明刚生态农业观光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980036.55 元、支付逾期借款利息及复利共计519432.91元(计算至 2017年9月20日),自2017年9月 2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 1980036.5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10.5‰ 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被济南越泽经贸有限公司、孙军、陈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济南越泽经贸有限公司、孙军、陈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明刚生态农业观光专业合作社追偿;诉讼费26796元由你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赵闽:本院受理(2017)鲁0102民初6572号原告杨本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点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张春亮: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市中区汇金小额借款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 0103民初471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案件审理及执行期限的有关法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王洪利: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市中区汇金小额借款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103 民初 47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案件审理及执行期限的有关法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梁以东: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市中区汇金小额借款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 0103民初469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案件审理及执行期限的有关法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王转运:本院受理原告金慧与被告王转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103 民初7637号民事裁定书(撤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张春亮: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市中区汇金小额借款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8)鲁 0103 民初473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案件审理及执行期限的有关法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 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 (2017)鲁 0104 民初 5093 号原告米殿仨诉被告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米殿仨诉求:1.依法判令被告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向原告米殿仨支付拖欠货款 939884.5 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 2014年4月 1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截止到 2017年11月6 日,利息为 158378.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承担。]、(2017)鲁 0104 民初5093 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西客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济南世远帽业有限公司、于宏昌、陈立新、李佳、陈兴旺、刘敏、马新刚: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及济南群康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济南群康食品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济南群康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济南万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李国安、马玉珍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国安、马玉珍要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共同赔偿因交付的济南市花园路 154号(嘉馨商务大厦)1单元 1103 号房屋用途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暂计算为 30 万元(具体数额以鉴定结果为准);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和30 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 日上午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济南朗晴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勃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惠生、钟玉兰、郑丽芳、郑继军、毕然:本院受理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诉济南谷海经贸有限公司、李勇、李景霞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7 鲁0112 民初 28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上午九点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邹龙:本院受理原告刘淑祯与你民间借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 0112 民初6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邹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淑祯借款本金33000元。二、限被告邹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淑祯逾期借款利息(以33000元为基数,,自 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 计算)。三、驳回原告刘淑祯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孟昭锁:本院受理原告张志民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张志民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孟昭锁返还房屋定金11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孟昭锁支付原告张志民违约金3万元、律师费2500元;三、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孟昭锁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8年6月 26 日下午14:00 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缺席裁判。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白怀弟、孙美凤、白莹:上诉人白怀法就(2017)鲁 0304民初1590 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辛社教、淄博博山传一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象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304 民初28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韩智文、韩吉孝、陈贞霞:本院受理原告孙大伟、刘雪梅诉阚晓婷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王博:本院受理原告高亚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依据(2012)四法执字第 314、320号执行裁定书于 2015年3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泰山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彩石镇蟠龙山水项目 II区 1-6 号、III区7-5 号、I区2-10号、I区 5-16-2号、I区 5-15-5号、II区 1-12 号、II区1-17 号、II区1-13号房屋。现继续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限自 2018年3月12 日至2021年 3月 11 日止。在上述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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