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李沧区金丰餐馆(经营人:李君娜):
2016年6月8日,我局兴华路食药所执法人员对位于李沧区邢台路 77 号乙-4 号网点的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已过期(有效期为2012年11月9 日至 2015年11月8日),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调查你单位在餐饮服务许可证过期后所经营的违法所得共计12663元。
你单位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贰仟陆佰陆拾叁元整(12663元);三、罚款人民币拾贰万陆仟陆佰叁拾元整(126630元)。
由于无法与你单位直接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 日内到青岛市李沧区果园路9 号李沧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特此告知。
青岛市李沧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