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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3月12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482次
        
 

2018年3月12日法院公告

 孙刚、刘晴、王江涛、王晓菲、孙洪昌、张亚: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宫相彬、青岛铺集建筑公司:原告陈开太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85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曲凤华:本院受理原告鞠爱华、王伟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85民初20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徐静静:本院受理原告李建贞诉被告徐静静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5民初45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张军:本院受理原告刘红叶诉被告张军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5民初45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单体宝:本院受理原告宋丽丽诉被告单体宝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5民初45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杜春雨、范娜:本院受理原告王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85民初59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刘晨晨:本院受理原告徐兆芹诉刘晨晨、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密支公司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2017)鲁0785民初字第496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次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李兆华、齐莉娜:本院受理原告张作朋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85民初503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山东天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培玉与被告高密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山东天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他项权抵押登记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张尧尧、冯立坤: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5民初32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钟少华、刘廷林:本院受理姜晓娟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承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密市人民法院

    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辉诉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85民初45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刘鹏飞:本院受理原告张晶立与被告刘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5民初30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吴雷涛、孙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被告吴雷涛、孙宁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5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彭超:本院受理原告崔涛与被告彭超、王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5民初44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巢玉福、安丘宏益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葛青诉巢玉福、安丘宏益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公司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2018)鲁0785民初字第26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次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王平柱:本院受理原告高密市华洋建业有限公司诉高密市荣基水泥有限公司、高志强及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85民初22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李永亮:本院受理原告李永亮诉被告刘岳、于永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吕继财:本院受理原告潍坊万隆百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邓金春:本院受理魏立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3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李建华、盛桂莲、李宗贤、孙振德、李建民、王勤生、赵志林、张立波:本院执行的潍坊博奥轴承有限公司诉你其他案由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02执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蒲运刚: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70700057931201J)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2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于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刘玉坤、邱美英、侯金国、马艳、聂法喜、曾庆梅: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70700057931201J)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2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于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刘玉正、法彦彦:本院受理原告刘玉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2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郭瑞艳、韩春玉:本院受理崔娟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望留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陈春茂、王滨荣、王子忠:本院受理原告杨志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2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韩洪军:本院受理原告徐美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家事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冯文珍:本院受理原告邢宝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家事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武际波、郭洪梅:本院受理原告袁和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王英杰、宋启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青年路支行(统一机构代码:865423408)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金融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王同亮、潍坊兴业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颜振湘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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