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强同志 ( 身份证号码:152123199202238312),你于2018年1月8日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或离职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厂后至今未回,期间公司多次与你沟通、联系,你仍无故不回公司上班,因你长期连续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本公司规章制度将你做辞退处理并于 2018年1月8 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保留向你追究公司损失的权利。
请于登报之日起3日内回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者公司将依法解除。
山东神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