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辉瑞仓储有限公司与侯志军于 2018年2月 20 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侯志军将其依据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烟民初字第 75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对李桂杰、韩乔花、莱州鈕 泰科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权利,义务,依法转让给莱州市辉瑞仓储有限公司。
请李桂杰、韩乔花、莱州鈕 泰科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依法向青莱州市辉瑞仓储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若借款人发生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代为履行付款义务)。
特此公告。
债权转让人:侯志军
债权受让人:莱州市辉瑞仓储有限公司
2018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