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百磊(费县金鑫来超市):
我局于2017年4月24日向你留置送达了(费)食药监食罚[2017]04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17年5月9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 3% 加处罚款。
由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本催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缴清应缴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100000元,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在接到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三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