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 (借款人)及抵押人赵士河、共同债务人郑秀英:
根据武城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家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武城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依法享有的对赵士河、郑秀英的债权本金60 万元及利息(包括主、从债权在内的一切权利)以及为实现担保物权取得的武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 1428 民特 4 号民事裁定书载明的权利已经全部转让给潘家同。
请赵士河、郑秀英向新债权人潘家同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武城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家同
201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