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原业务员宋涛( 身份证号码:1308031981XXXX0013),已于2017年2月15 日从我公司离职,离职时擅自带走我公司合同专用章(刻有“青州市鑫华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一枚,拒不返还。我公司已于2017年2月 16 日启用新的合同专用章,特声明宋涛所持有的我公司合同专用章已作废,自2017年2月16日之日起,用宋涛持有的合同专用盖章代表我公司所签署的一切合同、协议、法律文书等文件均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公司均不认可。
特此声明。
青州市鑫华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二 〇 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