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琨:
本机关于 2017年 5月26 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青黄综合罚字[2017]第201700498号),你收到后至今未履行该决定书内容。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青黄综合催字[2017]20170049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青黄综合执法催字(2017)第201700498号
张先琨:
你(单位)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本机关于 2017年 05月 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青黄综法罚字[2017]第201700498 号。在决定的期限内,鉴于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青黄综法罚字[2017]第 201700498 号之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催告如下: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 日内到财政业务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万元。对催告事项,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应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你(单位)经催告仍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若你(单位)的有关财物所已被我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采取查封、扣押的,我机关有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将有关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特此公告。
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2月6日
(联系人:丁平 联系电话:0532-88067125地址:青岛西海岸新区双珠路2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