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234
相关房屋权利人
王殿孝杨树华
刘素云牛爱华牛福光丛培春
刘淑华刘巧玲
被征收房屋地址
市北区即墨路14号
市北区胶州路71号甲
市北区即墨路24号丙
补偿决定书编号
即墨路 26号11户货币补偿金(元)
青北补决字【2016】167号
青北补决字【2016】123号1262722.14元
青北补决字【2016】518号2021121.78元
青北补决字【2016】144号821091.24元
产权调换房屋、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房屋补偿方式)
阀门厂项目(御景新苑)建筑面积不低于73.15平方米;萍乡路52号项目建筑面积不低于65.17平方米。
阀门厂项目(御景新苑)建筑面积不低于117.11平方米;萍乡路 52 号项目建筑面积不低于104.34平方米。
阀门厂项目(御景新苑)建筑面积不低于187.24平方米;萍乡路 52 号项目建筑面积不低于166.81平方米。
阀门厂项目(御景新苑)建筑面积不低于75.5平方米;萍乡路52号项目建筑面积不低于67.27平方米。
因无法直接向下列被征收人或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以下称相关房屋权利人,详见附表)送达单户补偿决定书,现向下列相关房屋权利人公告送达地铁1号线中山路站即墨路即墨路、潍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单户补偿决定书。请下列相关权利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持该房屋权利的合法证明材料到青岛市地铁1号线中山路站即墨路即墨路、潍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办公室(地址:青岛市市北区潍县路70号,联系人:任增坤,联系电话:13188953150)领取被征收房屋单户补偿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相关房屋权利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自送达生效之日起10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办公室
2018年2月6日80501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