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同滨先生:
您与我租赁站于2010年10月5日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您租赁我站架杆、架机及机械等用于工程所需。合同签订后我站依约交付租赁物。但您并未依约支付租金,部分租赁物至今未予归还。截止2017年 12月31日,您共计欠付我租赁站租赁费用606906.52元,未予归还的租赁物折价款 276586元,以上费用共计883492.52元。请您自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至我租赁站进行结算并支付欠付的租金。逾期我司将依法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追究您的法律责任。
公告人:济南市历城区润昊建筑设备租赁站
201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