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映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16年 12月21日向你(单位)作出【(济高)安监管罚〔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并公告送达,2017年 7月25日又在《山东法制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缴纳罚款催告【(济高)安监催〔2017〕03 号】。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 01月30日做出【(济高)安监执行催告〔2018〕04 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内容如下:现催告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将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大写)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执收编码010600-800022。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自《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 日内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