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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2月1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451次
        
 

2018年2月1日法院公告

薄阴德:本院受理原告常芙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03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薄遵让、张大香、邓爱华、赵丙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03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王海涛、孟翠峰、于广海:本院受理原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03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王贵珍、王贵成、徐春波、郑景利、王树波、王树延、邱兰香:本院受理原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03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李淑芳、王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03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高明杰、高永洪、蒋桂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03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刁旺泉、马新果、杨文诚:本院受理原告河口区鑫瑞资金互助专用合作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503民初2号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第一次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第二次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两次开庭均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张玉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大王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饶县人民法院

    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闫海龙、山东省阳信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杨思英、海兴县京海危普货物运输队:本院受理原告邢治学诉你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23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饶县人民法院

    高伟成:本院受理原告管福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91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渤:本院受理原告郭连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591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舒德峰:本院受理原告东营市华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姜侠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91民初24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振东:本院受理李子歧、薛树荣诉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李子歧、薛树荣查封你所有的位于东营开发区北一路248号41幢2单元2001号的房屋,我院已做出裁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鲁0591财保7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因丢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票号为3150005120674626,该银行承兑汇票记载的内容为:出票人山东新汇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山东长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人民币200000元,出票日期2017年7月27日,到期日期2018年1月27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田晓青: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诉东营盛宇工贸有限公司、奥戈瑞车轮集团有限公司、燕东广、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济南安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济南安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兰美与被告济南安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济南安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521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张贞兵: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小商品城丹丹睡衣总汇与被告张贞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521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沙锋:本院受理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专营中心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502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房庆雷、滨州市渝奕堂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专营中心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502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沾化华洋农工贸有限公司、孔祥柱:本院受理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专营中心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502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崔红芳、石露彬:本院受理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502民初2997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李志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诉被告李志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李强:本院受理原告邹城市海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董金刚、李强、李军、济宁市兖州区华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侯来发、王贵华、苏国栋、侯子强:本院受理的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812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为上诉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上诉期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纪杨:本院受理原告朱传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881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王庄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曲阜市人民法院

    林存孝:本院受理原告朱传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881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王庄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曲阜市人民法院

    庞海柱、庞军、庞西泉、孔凡华、姜西河: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881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王庄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曲阜市人民法院

    陈晓:本院受理原告彭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曲阜市人民法院

    马元银、杜显美:本院受理原告曹启瑞、刘继顺诉你们与孔祥安、孔现镇、邢庆龙、陈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88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曲阜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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