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凡峥,身份证号:120221198806120818,商亚伟,身份证号:370502199205216417,以上两名职工未办理请假手续已经旷工数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以及员工手册第十一章第三条的规定“连续旷工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的,公司有权辞退”,现公司决定 2018年1月26日起与曾凡峥、商亚伟位同志解除劳动关系,请以上两位同志于本公告刊登三十日内来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特此公告!
山东恒业石油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
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