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华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济宁乐居商贸有限公司、济宁万里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济宁新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樊宪春、李电芳、李胜男、樊文凯、李殿玲、马位红:
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济仲字(2017)第446号案,由本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胡晴欣、仲裁员米宪廷及仲裁员梁少宏组成仲裁庭。现向你们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出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 15日9时(节假日顺延 )在本会开庭,逾期则缺席审理并裁决。开庭后第40 个工作日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1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