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同瀛起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列明的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为实现债权向债务人及担保人进行追索发生的费用而形成的债权,依法转让给淄博同瀛起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同瀛起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特发布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淄博同瀛起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淄博同瀛起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同瀛起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8 年 1 月22 日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清单:截止2016 年12月 20 日 单位:人民币元序号1
原债权银行农行桓台县支行
借款人
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人
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会亭本金余额32,000,000.00
利息
316,099.98 6
本息合计
32,316,099.98
注: 1.本公告清单中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贷款本金余额截止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20 日。 2016年12 月 20 日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债权追索费用, 2016 年 12 月 20 日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债权追索费用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