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翡璞服装厂:
本委受理徐振兰与你单位之间关于工伤待遇争议一案(莒劳人仲案字[2018]第3号)已依法做出裁决,裁决申请人徐振兰与被申请人莒县翡璞服装厂劳动关系于 2017年 12月 18 日解除;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莒县莒县翡璞服装厂支付申请人徐振兰停工留薪期工资11572.92元、伙食补助费260元、交通费用2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4396.4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2115.8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3385.28元、驳回申请人徐振兰的其它仲裁请求。因你单位无法直接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莒劳人仲案字[2018]第3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决不服,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