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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9日法院公告
潍坊俊威商贸有限公司、潍坊市凯润经贸有限公司、陈建卫、温馨、崔春英、何曙光: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俊威商贸有限公司、潍坊市凯润经贸有限公司、陈建卫、温馨、崔春英、何曙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昊祥建材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代俊岭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志强、孙明芳: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郑江林、丁小侠、潍坊鲁建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39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陈玉娥、潍坊荣冠经贸有限公司、寿光嘉旺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映文、张翠山: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张映文、张翠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1277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赵群涛、冯珊珊: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赵群涛、冯珊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1276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孙祥立、王丽: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孙祥立、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1264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兰兰、朱立新: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刘兰兰、朱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1272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晓霞、张培波: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王晓霞、张培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1268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小星、刘海静: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王小星、刘海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1274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徐静、梁玉锋: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徐静、梁玉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1271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民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郭秀娟、王增春、山东毓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学春、张秀爱、王敏、马效春: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明、马金红、张俊国、张在芬、段会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赵俊奎、薛丽英、潍坊捷路经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润搏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含羞草卫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强信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志强、王金花、冯希波、马新胜、李静: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诚诺经贸有限公司、潍坊颐锴商贸有限公司、马金山、孙爱香、马金英、唐守荣: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惠、苗军、山东凯润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冯志涛、孔祥兰、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凯润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267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曾照桢、李子爱、临朐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高密市旭云服饰用品有限公司、李乐科、门静、李衍金、李红、罗万绪、迟增云: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岳军、张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诚诺经贸有限公司、潍坊颐锴商贸有限公司、马金山、孙爱香、马金英、唐守荣、王永岗: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文华、王长靖、张英杰、田凤玲、张建华、曹延娜: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炳全、王建淑、赵修海: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闫振海、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薛森、孙冬梅、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明繁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明诉被告潍坊市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潍坊明繁商贸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2018)鲁0705行初1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行政诉讼举证告知书、诚信承诺书、诚信诉讼提示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陈代杰、陈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兰祥、董连英、潍坊捷路经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万艳艳、潍坊捷路经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齐玉林、陈维玲、牛学锋、苑凤: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衍金、李红、李乐科、门静、单连荣、徐丽: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海泉与被执行人衣晓伟、张玉莉、张友坤、刘桂英、栖霞市坤园工贸有限公司、烟台大佳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7)鲁06执37-5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玉莉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栖城房字第00055590号项下面积为112.83平方米房产及阁楼78.21平方米的房产以及被执行人刘桂英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烟房权证莱字第L019457号项下面积为133.19平方米的房产、烟房权证莱字第L019458号项下面积为137.61平方米的房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定书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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