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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12月21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583次
        
 

2017年12月21日法院公告

 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烟台润昌经贸有限公司、丛滋岗: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区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02民初3313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判令:限被告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409652.67元、复利6808元(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被告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给原告。同时由被告烟台润昌经贸有限公司、丛滋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42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同时由被告烟台润昌经贸有限公司、丛滋岗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靳国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02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5990.74元、利息12368.9元(暂计至2017年1月17日),同时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给原告。二、确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坐落于烟台市福山区南山路商业住宅4号楼西单元六层(房证号:烟房福私字第14768号)房屋一套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767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毛淑英、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02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限被告毛淑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8429.19元及分期手续费7291.5元、利息15045.98元(计算至2016年12月10日),自2016年12月11日起至被告毛淑英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给原告;同时由被告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11元,由原告负担81元,由被告毛淑英负担1330元。同时由被告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唐颖: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02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偿付原告信用卡贷款本金90558.38元、分期手续费3299.03元、零售利息27622.64元(暂计至2016年11月19日),同时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付利息、分期手续费给原告。案件受理费3142元,由原告负担456元,由被告唐颖负担2686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韵枫: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02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贷款本金87100.16元,零售利息1154.09元、分期手续费4101.99元(暂计算至2017年1月20日),同时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付利息、分期手续费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19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负担9元,由被告王韵枫负担211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姚喜奎、李颖: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与你们及被告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02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限被告姚喜奎、李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透支本金54692元、利息8096.24元(暂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被告姚喜奎、李颖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4692元为基数仍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给原告。同时由被告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确认原告对被告姚喜奎抵押的鲁F90Y66号小型轿车一辆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0元,由被告姚喜奎、李颖负担。同时由被告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栖霞市瑞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栖霞市志胜果蔬冷库、刘建刚、衣雪、徐志胜、孙淑英、王成岗、蒋月华: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台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02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限被告栖霞市瑞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07188.93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24日),同时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被告栖霞市瑞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给原告;同时由被告栖霞市志胜果蔬冷库、刘建刚、衣雪、徐志胜、孙淑英、王成岗、蒋月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84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3458元,由被告栖霞市瑞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同时由被告栖霞市志胜果蔬冷库、刘建刚、衣雪、徐志胜、孙淑英、王成岗、蒋月华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因《烟台吉凯服饰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裁定终结烟台吉凯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李伟、施微伟、李广瑞: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812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刘彬彬:本院受理原告陈吉友诉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鲁0812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玉玲珑化妆品商行、孟家庆: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郝允河:本院受理原告朱本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826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欢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微山县人民法院

    郑济杰、微山县瑞丰航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微山县人民法院民二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微山县人民法院

    曹长彦:本院受理微山县地方税务局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鲁0826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826执8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你应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曹长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所租赁的涉案房屋返还给原告微山县地方税务局。二、被告曹长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微山县地方税务局租金93600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微山县人民法院

    卢明星、陈方方、靳兵兵:本院受理原告刘明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826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微山县人民法院

    李志亭、徐维娥、吴衍平、侯现明、侯代均: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汶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亭、徐维娥、吴衍平、侯现明、侯代均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830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汶上县人民法院

    房照东:本院受理原告徐瑞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汶上县人民法院

    胡言言:本院受理原告颜景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830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白志勇、济宁尚购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陶见军与被告白志勇、济宁尚购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830民初30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梁山银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梁山银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秀连、邵长德与被告梁山银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梁山银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830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山东鑫宇电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全部财产于2017年9月18日分配完毕。管理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终结山东鑫宇电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汶上县人民法院

    因汶上县土产杂品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破产财产分配已经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裁定终结汶上县土产杂品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汶上县人民法院

    因汶上县辛店供销合作社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破产财产分配已经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裁定终结汶上县辛店供销合作社破产清算程序。

    汶上县人民法院

    因汶上县再生资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破产财产分配已经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裁定终结汶上县再生资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汶上县人民法院

    郑全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883民初36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郑培喜、王丽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883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张宁、张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支行诉你们和邹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鲁0883民初5509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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